各学院、全校本科生:
为了推动本科生国际交流,学校设立了本科生赴国外交流专项资金,资助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根据《西安交通大学资助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现将本学年专项资金资助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包含学校筹集或在业务费中划拨的专项经费以及重点建设经费中学校统筹用于本科生国际交流的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为“学校国际交流经费”),也包括已划拨学院的重点建设经费中用于本科生国际交流的经费(以下简称“学院国际交流经费”)
二、 资助范围
经过学校公开选拔赴国外进行长期访学或短期访学、自行联系赴国外短期访学或参加国际会议的在校本科生。获资助学生的访学单位一般应是当年泰晤士报公布的世界大学排行榜前200名的学校,或发达国家专业排名在该国前20%的学校(由学院认定)(赴港澳台地区交流不在资助范围)。
三、 资助标准
1、长期访学:在国外大学交流学习三个月(含)以上且一年以下,“学校国际交流经费”按每人每月36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资助;“学院国际交流经费” 按每个学生每个月最高3000元人民币予以资助。
2、短期访学:在国外大学或单位参加为期三个月内的短期实践、暑期学校和学分课程等,“学校国际交流经费”按照每人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标准资助国际机票(经济舱)费用。“学院国际交流经费” 按每个项目每个学生最高6000元人民币予以资助。
3、国际会议:因发表论文而赴国外参加高水平国际会议,“学校国际交流经费”资助会议注册费、国际旅费及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学院国际交流经费” 资助国际旅费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
4、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贫困生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审核,确定资助标准,最高可资助往返旅费、学费和一定的生活费。
四、学生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暂不包括“2+2”、“3+2”等双学位项目和毕业班学生);
2、热爱祖国,热爱学校,思想政治觉悟高,身心健康,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学校处分;
3、在校学习期间的课程(不含基础通识类核心课和选修课)学分成绩达到75分,外语一般应通过英语四级,托福、雅思、GRE等成绩也可作为参考;
4、未曾获得过该专项资金资助;
5、未曾获得校内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其他单位的同类资助。
五、申请及评审程序
1、教务处给各学院分配“学校国际交流经费”资助名额,各学院于11月14日前将确定的“学院国际交流经费”资助名额报教务处,于11月18日前连同教务处分配的名额一并通知本学院学生。
因发表论文而受邀赴国外参加高水平的国际会议,不受名额限制,学生符合条件即可随时向学院提出申请。
2、学生在学校教务处主页”文件下载”栏下载并填写《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赴国外交流专项基金申请表》,于11月20日提交至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
3、学院按照各项资助名额及资助条件组织评审,填写《西安交通大学资助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推荐学生名单汇总表》,于11月22日前报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拟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和资助类别及金额,并于11月25日前予以校内公示。
六、相关手续及出国管理
1、获得专项资金资助资格的学生,应尽快申请学校或学院的国外交流项目或者自行联系赴国外交流,入选或联系成功后,即可使用该专项资金。已入选或成功联系国外交流项目,但尚未离校的学生,也可申请该专项资金资助。学生自行联系的国外交流项目,须提供国外大学的项目说明等官方证明材料,方可使用该专项资金。
2.受资助的学生出访前须在国际处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3、参加短期访学和国际会议的学生,经教务处(学校专项资金资助者)或学院审核(学院专项资金资助者),在财务处按资助金额办理借款手续;回国后,经所在学院对其在国外的学习情况考核合格后,持出访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相关财务报销手续。
4、参加长期访学的学生在回国后,经所在学院对其在国外的学习情况考核合格后,报教务处(学校专项资金资助者)或学院审核(学院专项资金资助者),财务处根据资助标准一次性支付资助款项。参加长期访学的贫困生可在离校前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七、其它注意事项:
1、自获得专项资金资助资格之日起计算,学生如未能在一年内成功申请交流项目,学校取消其获得的资助资格。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经评审小组认定后,取消其获得的资助资格,并要求其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资助金:
(1)违反所在地法律或校纪校规;
(2)获得校内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其他单位的同类资助;
(3)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
3、如发现学生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有徇私舞弊现象,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西安交通大学资助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申请表
附件2:西安交通大学资助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推荐学生名单汇总表
附件3:2013年11月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资助名额分配表
西安交通大学教务处
2013年11月18日
资助选拔附件